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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202号

陈世杰与马会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杰,马会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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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杰,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马会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杰与被执行人马会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伟

审判员 单 明 山

审判员 张 朝 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 邓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