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58号之一原告张亚萍原告刘耀辉被告赵丽被告李永虎第三人冯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萍、刘耀辉与被告赵丽、李永虎、第三人冯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萍、刘耀辉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922367元查封被告赵丽名下所有的房屋(权3030148),并由原告张亚萍、刘耀辉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922367元查封原告张亚萍、刘耀辉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建筑面积257.63平方米,权)。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期满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