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芦彤,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不住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范玉良,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娄金凤,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芦彤与范玉良、娄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玉良的银行存款5231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