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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316号

芦彤与范玉良、娄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彤,范玉良,娄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芦彤,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不住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范玉良,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娄金凤,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芦彤与范玉良、娄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玉良的银行存款5231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