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099号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对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力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20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5行“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判长 向 杰
审判员 凌小薇
审判员 卿丽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