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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382号

黄某1、黄某2与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执行人黄某2,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黄某3,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1、黄某2与被执行人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1、黄某2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3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怒江

审判员  曾祥能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