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580号
原告:陈志宁。
被告:付永江。
被告:麻卫萍。
被告:付永伟。
被告:刘虎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宁与被告付永江、麻卫萍、付永伟、刘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成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统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