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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1580号

原告陈志宁与被告付永江、麻卫萍、付永伟、刘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宁,付永江,麻卫萍,付永伟,刘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580号

原告:陈志宁。

被告:付永江。

被告:麻卫萍。

被告:付永伟。

被告:刘虎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宁与被告付永江、麻卫萍、付永伟、刘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成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统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