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陈育永,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绍彩,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慧,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国柱(又名夏永国),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关于陈育永与刘绍彩、陈慧、夏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隆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由刘绍彩、陈慧、夏国柱归还陈育永借款本息14000元,到期后刘绍彩、陈慧、夏国柱未履行,陈育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绍彩自行归还过申请人陈育永10000元,余款400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通过预警布控找到刘绍彩,预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时,其女儿刘佳自愿代被执行人刘绍彩履行,执行款4000元已兑付给申请人陈育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隆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连 波
审判员 李 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松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