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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3265号

陈淑萍与黄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淑萍,黄俊,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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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民初3265号

原告:陈淑萍,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黄俊,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张楠,女,1982年3月1日,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

原告陈淑萍诉被告黄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13万元欠款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黄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2015年9月17日原告将借款交给被告黄俊。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18日,还款到期后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付。两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黄俊辩称:当时是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欠款是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张楠辩称:1、黄俊实际欠款是10万元,另外3万元是利息,且已经偿还2.5万元,剩余欠款是7.5万元。2、黄俊向陈淑萍借款答��人张楠并不知情。其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是用于个人赌博挥霍。3、答辩人张楠与黄俊于2016年11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黄俊欠下债务由黄俊个人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17日被告黄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原告并于当日向黄俊转账10万元,另外支付了3万元现金,约定2016年3月18日还款1.5万元,2016年9月18日还款11.5万元。另查明,借款时黄俊与张楠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双鱼广告公司”。两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注明黄俊欠下债务由黄俊个人承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楠在2017年1月通过“支付宝”平台向原告还款1万元,原告���淑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2、借条一张,3、2015年9月17日银行转账回单一份。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淑萍与黄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黄俊借款后,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关于逾期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黄俊在规定期限内未归还欠款,原告陈淑萍主张要求被告黄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俊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黄俊在借款时与被告张楠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原告陈淑萍要求被告黄俊、张楠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楠主张该债务为黄俊用于赌博挥霍,系个人债务,但被告张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张楠主张已还款2.5万元,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张楠偿还的1万元,另外1.5万元被告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对被告张楠以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俊、张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淑���借款本金12万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黄俊、张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饶绍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