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62号之二
原告: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绍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巨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巨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货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95元,减半收取计5747.5元,财产保全费4367元,两项合计10114.5元,由原告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健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美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