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239号
原告:詹元秀,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罗静,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凤奕,职务不详。
原告詹元秀与被告罗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经成都市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故詹元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元秀申请撤回对罗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詹元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计516.5元,由原告詹元秀承担。
审判员 秦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