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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1258号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38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晟天,该社铎山信用社职员。 被执行人谢交华,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铎山镇新枫村4组。 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已生效的持已生效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无被执行人谢交华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冷民二初字第10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首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晏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