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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民终119号

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秉钊、宋新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韩秉钊,宋新军,陈俊光,张斌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里坤县黄土场开发区巴彦德村。

法定代表人:宋新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军,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巴里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行政综合部部长,住巴里坤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秉钊,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秉勤,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系韩秉钊兄弟。

原审

被告:宋新军,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原审

被告:陈俊光,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

原审

被告:张斌,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秉钊、原审被告宋新军、陈俊光、张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县人民法院(2016)新22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里坤县人民法院(2016)新22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里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阿仙古丽·买买提

代理

审判员 张      忠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环   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