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里坤县黄土场开发区巴彦德村。
法定代表人:宋新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军,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巴里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行政综合部部长,住巴里坤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秉钊,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秉勤,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系韩秉钊兄弟。
原审
被告:宋新军,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原审
被告:陈俊光,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
原审
被告:张斌,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秉钊、原审被告宋新军、陈俊光、张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县人民法院(2016)新22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里坤县人民法院(2016)新22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里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阿仙古丽·买买提
代理
审判员 张 忠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环 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