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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行审24号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守纪,主任。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民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认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3年12月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文化广场,所占土地地类为果园地和荒草地,总占地面积1824平方米(果园地884平方米,荒草地9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龙国土资罚字(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民委员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940平方米荒草地,并处罚款人民币18800元;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884平方米果园地,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84平方米果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2100元。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将龙国土资罚字(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龙国土资催告字(2016)68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亦没有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放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龙国土资罚字(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完全履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村民委员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940平方米荒草地;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884平方米果园地,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84平方米果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龙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村民委员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交纳罚款人民币40900元。逾期不履行,由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14元,由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思凯

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

人民陪审员  范惠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初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