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165号
被执行人:罗勇,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勇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勇应缴纳财产刑罚金3000元。现被执行人罗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杨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