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执270号

被执行人彭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70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彭杰,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彭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杰应缴纳罚金3,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彭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