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480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孝显华,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被告宋国学,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