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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215号

贺丽与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丽,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贺丽,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路南(高铁西边)。

法定代表人:武永超。本院在执行贺丽申请执行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