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8执4号
申请执行人:卡基,男,生于1959年6月5日,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执行人:泽里,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住四川省黑水县。申请执行人卡基与被执行人泽里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支付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债务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X元交至本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2016年12月31日到期债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