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2139号

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陈友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陈友元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经营者:朱仕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元,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上诉人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因与被上诉人陈友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93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缘土特产网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光林

审 判 员  王 俊

代理

审判员  叶 恒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杨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