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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328号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XX伟、纪翔一、曲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XX伟,纪翔一,曲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328号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店支行职员,现住庄河市。

被告:XX伟,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告:纪翔一,男,1991年6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告:曲大勇,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XX伟、纪翔一、曲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现因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致本案无法审理,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相关规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翔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