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州执字第1925-6号
申请执行人:梁春晓,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王通行,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周淑云,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宗绪明,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与被执行人王通行、周淑云、宗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以本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淑云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淑云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英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