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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82号

刘春兰、张智(芝)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春兰,张智(芝)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兰,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智(芝)祥,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智(芝)祥名下的银行存款2566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人民法院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与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查封、扣押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