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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3064号

原告欧水华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明芝茶厂、郑明芝、张桂婢、福建省明芝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水华,福建省建瓯市明芝茶厂,郑明芝,张桂婢,福建省明芝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3064号原告欧水华,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陆德勇,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明芝茶厂,住所地:建瓯市;组织机构代码7279397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830635365。法定代表人郑明芝,经理。被告郑明芝,女,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桂婢,男,汉族,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福建省明芝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小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99008347T。法定代表人郑明芝,执行董事。

原告欧水华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明芝茶厂、郑明芝、张桂婢、福建省明芝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明芝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0元,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原告郑明芝负担。

审 判 长 陈 闽

代理

审判员 林 芳

人民陪审员 柯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雷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