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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刑终78号

王永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永辉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辉,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5月30日被原江苏省宿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该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该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该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9月2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永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苏1302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王永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相应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王永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永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永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辉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仲 佳

审 判 员  罗红兵

代理

审判员  张成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波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