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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执恢27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机砖厂与肖坤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机砖厂,肖坤良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昌鹏,职务:厂长。被执行人肖坤良,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机砖厂与被执行人肖坤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机砖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肖坤良位于本县劳动乡先锋村五组房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该房产属于农村自建房,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敏

审 判 员 阿克嘉尔

代理

审判员 向 中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