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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452号

孙连奇与唐吉昌、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连奇,唐吉昌,高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452号

申请人:孙连奇,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镇。

被

申请人:唐吉昌,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

申请人:高晓红,女,系唐吉昌之妻,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人孙连奇与被申请人唐吉昌、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连奇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吉昌、高晓红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御龙湾21号楼27号门市房,保全金额为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案外吉林省靖宇县的房屋)。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孙连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梅河口市门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唐德山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靖宇县房屋(丘地号4-5-3-23),查封期限为三年。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唐德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唐德山可以使用该查封物,但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珍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玉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