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117号
原告:李标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寇有年,男,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李标虎与被告寇有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标虎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李标虎负担。
审判员 牛鹏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