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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民初117号

李标虎与寇有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标虎,寇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117号

原告:李标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寇有年,男,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李标虎与被告寇有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标虎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李标虎负担。

审判员  牛鹏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