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05号
原告:谢君,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闫双喜,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王燕,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君诉被告闫双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李文祥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君负担。
审判员 赵 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孟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