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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05号

谢君与闫双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君,闫双喜,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05号

原告:谢君,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闫双喜,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王燕,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君诉被告闫双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李文祥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君负担。

审判员 赵 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孟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