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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100号

青岛华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敬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华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敬强,张洪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一路**号***户。组织机构代码:550806893。法定代表人吕杰被执行人李敬强,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洪叶,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敬强、张洪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敬强、张洪叶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钦波

审判员  刘吉波

审判员  张培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