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671号
申请执行人:蒲勇,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阮登祝,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00273号蒲勇与阮登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75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徐人卫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