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4653号

戴XX诉余XX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XX,余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653号原告戴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胡红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

原告戴XX与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书上所提供被告余XX的地址及身份信息有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能重新提交被告准确住址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XX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一明

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