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653号原告戴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胡红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
原告戴XX与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书上所提供被告余XX的地址及身份信息有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能重新提交被告准确住址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XX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一明
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