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201号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宿迁天艺泽商贸有限公司、王贵祥、孙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宿迁天艺泽商贸有限公司,王贵祥,孙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西侧卫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克平。

被执行人:宿迁天艺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商贸城F区7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祥。

被执行人:王贵祥,男,1961年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敖,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天艺泽商贸有限公司、王贵祥、孙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宿迁天艺泽商贸有限公司、王贵祥、孙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