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津0104民初3170号
原告:王瑞清,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强,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徽商故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汤石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京深荣耀海产品经营部,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海鲜区B01-02号。经营者:高成英妹,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王瑞清与被告天津徽商故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深荣耀海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瑞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海鲜鱼池投资款7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海鲜款13243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延迟支付海鲜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每日为132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30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与第三人在被告处合作建造海鲜鱼池,双方各投入50%现金,第三人向被告供应海鲜,双方根据酒店终端销售价格进行比例分成,被告占45%,第三人占5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债务转让给原告,原告就争议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7年3月10日之前,被告天津徽商故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瑞清11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村光荣道支行,卡号:62×××77,收款人:王瑞清)二、如被告未按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原告207435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锦辉
代理
审判员 由东升
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