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44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龙,男,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陆玉兵,男,196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霍如腊(曾用名霍如纳),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家龙与与被执行人陆玉兵、霍如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庭、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兵
审 判 员 乔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董 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