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10004号
原告:孔海娟,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来兔,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陈标,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孔海娟诉被告陈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起诉,诉请: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合计65000元,并支付从借款日起至归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的利息;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为本案所产生支付的��项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来兔到庭应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生意需要,今向孔海娟借到现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到2015年阴历年底之前归还。若到期不还,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016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今向孔海娟借款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元整)。至2016年5月底之前归还,如有不还按银行利息4倍支付”。2016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因经营之需,今借到孔海娟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现金30000元。借期为2个月,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如到期未能归还,除支付逾期日期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外,另应支付逾期日期每天0.3%的违约赔偿金。”原告陈述上述款项均系现金交付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本案多笔借款均已到期,而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实际包含了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从借条及借据载明的内容分析,借条及借据仅对逾期利息作出了约定,原告亦当庭陈述借条及借据中对借期内利息未作约定,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为本案所产生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无证据支持,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标归还原告孔海娟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陈标归还原告孔海娟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陈标归还原告孔海娟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孔海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陈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何敏敏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峰
人民陪审员 朱华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