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65号
申请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董事长。
被
申请人: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68号文峰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张正委,总经理。
被
申请人:苏州盛仓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委,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中大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管园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彭士兰,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正委,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
申请人:陈永莉,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苏州盛仓航运有限公司、江苏中大燃料有限公司、张正委、陈永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苏州盛仓航运有限公司、江苏中大燃料有限公司、张正委、陈永莉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三、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