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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660号

申请人张署英与被执行人杨树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署英,杨树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张署英,女,1960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身份证号码220211196012280029。被执行人杨树本,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洋白酒厂院内,身份证号码21071919560210081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将分期分批给付。故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景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