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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982号

982张林梅与如皋瑞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林梅,如皋瑞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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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梅,女,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如皋瑞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六组。法定代表人顾锦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林梅与被执行人如皋瑞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李菲菲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林梅以被执行人如皋瑞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林梅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池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