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其,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松,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温宿县。
上诉人郭其因与被上诉人张友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倪 倩
审 判 员 曹 燕 燕
代理
审判员 西仁古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