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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终1658号

郭其与张友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其,张友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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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其,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松,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温宿县。

上诉人郭其因与被上诉人张友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倪  倩

审 判 员 曹 燕 燕

代理

审判员 西仁古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