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1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欢行,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邓兴礼,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495号王欢行与邓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6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懿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