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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210号

杨卫星与卢平、黄备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卫星,卢平,黄备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男,1971年11月10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卢平,男,1981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备德,男,1983年1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杨卫星申请执行卢平、黄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卢平、黄备德的银行存款162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