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0111执124号被罚款人:涂序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涂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涂序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涂序伟罚款人民币1万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