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474号,组织56927168-1。
负责人:谢彤华
被执行人:周自然,男,汉族,晋江市人,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蔡玲玲,女,汉族,晋江市人,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蔡建全,男,汉族,晋江市人,196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晋江佳阳服装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晋江市东石镇,组织机构代码证:55756163-0
法定代表人:周自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财、蔡玲玲、晋江佳阳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392.52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黄国财、蔡玲玲、晋江佳阳服装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