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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628号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周自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周自然,蔡玲玲,蔡建全,晋江佳阳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474号,组织56927168-1。

负责人:谢彤华

被执行人:周自然,男,汉族,晋江市人,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蔡玲玲,女,汉族,晋江市人,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蔡建全,男,汉族,晋江市人,196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晋江佳阳服装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晋江市东石镇,组织机构代码证:55756163-0

法定代表人:周自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财、蔡玲玲、晋江佳阳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392.52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黄国财、蔡玲玲、晋江佳阳服装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