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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346号

杜炳毅与岳林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炳毅,岳林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杜炳毅,男,汉族,195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岳林鹏,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炳毅与被执行人岳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汉

审判员  詹兴合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