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杜炳毅,男,汉族,195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岳林鹏,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炳毅与被执行人岳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汉
审判员 詹兴合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