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利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水岸名居4-0-107商服至108商服。
法定代表人:赵景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吉,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洪亮,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利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洪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洪亮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洪亮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振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