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245号
申请执行人:庞鑫,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永菊,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学亮,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庞鑫与被执行人杜永菊、刘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君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