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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99号

张永颖与朱本龙、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颖,朱本龙,杨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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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颖,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逄锦钰,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本龙,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杨霞,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永颖与被执行人朱本龙、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62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326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5326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4326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付3000元,直至全部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