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邱桂连,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阳松根,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桂连与被执行人阳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松根除工资收入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优
审判员 黄岩生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