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代胜,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琼,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温宿县,系吕代胜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献禹,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农家盼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张朝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张保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利,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谢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柯,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
上诉人吕代胜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农家盼农资有限公司、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代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伟力
审 判 员 李云丽
代理
审判员 赵培培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昆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