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355号原告姚宇光,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单军,系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志新,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原告姚宇光诉被告包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宝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家开办了光宇农资经销处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2012年3月起,被告从原告经销处賖种子、化肥至今,双方约定偿还日期及利息。原告催要多次。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未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开始,被告从原告农资经销处��种子、化肥,欠款9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由被告签名的欠据一张,经当庭核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赊欠种子、化肥款,应按时偿还,不应以其它理由相推拖。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赊欠的买卖种子、化肥款,有理有据,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包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姚宇光人民币9800元(利息从2017年3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宝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